“我们只是默默无闻的一个司法工作者,我们要从市政,什么是正义呢?我们改变了方向那就是错误的,因为那个人本不应遭受如此,而那5个人是自己组成的错误,他们就会要去死,会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当然你们可以仔细我说的话至于贱不贱,行的是你们的事情。”
见众人陷入沉默之后,仿佛是这个问题实在太过沉重,所以朴尚源打算换一个讲法,又被大家继续讲述下去。
然而你却觉得,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把那位胖子推下桥,即便那样就可以拯救五条性命。为什么在第一个例子里可以「用一条人命救五条人命」,在第二个例子里却不可以「用一条人命救五条人命」?
差别在哪里?两个例子都有积极的作为:第一个例子是扳动把手,第二个例子是把人推下桥,结果也一样一都是一人丧生五人获救。
到底有什么不同?一个常见的回答是,「在第二个例子里,我就是直接且有意地杀人了」。确实,我是用自己的双手抓住那位胖先生,并故意把他推向死亡。我们还可以把这两个重点看得更仔细一点。
身体的接触或许是心理障碍,不过这里要问的是,接触与否,在道德判断上重要吗?引爆炸弹导致十万人死亡,比起动手一个接一-个地杀死十万人,道德上有比较好吗?
从心理因素的角度来说,引爆炸弹比动手杀人要简单,但是道德上可谴责的程度大概是一样适用,因为道德感要求,坏的效应不应被当成实现好结果的工具。
“义务与效益的取舍”
假设有名外科医生移植器官的技术非常精良,以至于器官总是能被受捐赠者的身体接受。现在正好有五名病患在等待名单上:两人迫切需要一叶肺,两人需要一枚肾脏,还有一人急需心脏,所有人都有相同的罕见血型。
这时碰巧有位健康的年轻人到医院来做例行的健康检查,他正好有跟五名病患完全相同的罕见血型,所以是潜在可能的器官捐赠者。
那么,这位外科医生可不可以杀掉他,把他的器官拿来拯救五个病人?当然不行!我们记得工具化的禁令一人类不可以被当成工具来加以滥用。
但是到了下面这个例子,我们又该如何判断?有个恐怖分子在柏林藏了一枚炸弹,炸弹威力足以把整个城市炸到天上,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全城疏散了,这时我们可以对恐怖分子刑讯逼供,以及时找到炸弹的埋放处吗?
假设他的小女儿知道地点,而且唯一获得口供的办法就是刑讯逼迫他的小女儿,那么我们可以这么做吗?
我们都知道不得刑讯的禁令,这是写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及欧洲议会的欧洲人权公约里的,此外,这也明确记载在德国基本法里,不过在瑞士,刑讯并非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个议题有很多争论,在伦理学上也是高度争议,因为这里有两个影响深远的道德理论互相对立。
我说的即是效益论与义务论。难处在于,我们对两种理论都有好感,但是在某些例子上,只有一个理论能是正确的。
效益论主张,行为的道德价值仅仅由行为的结果来衡量。
简单地说,规则是这样的:如果你要知道一一个行为是好还是不好,就看它的结果。实践上就是,如果一个行为能让相关人等的福祉极大化、痛苦极小化,那就去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一-所以「死一个比死五个好」也就是一种效益论的论述。
义务论则不同:根据义务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只在其结果,也在行为本身;有些行为本身就是坏的,不管能产生多少的善都一样,杀人、刑讯、偷窃都属于此类。这些行为是无条件的错误,也不能通过成本利益的计算来提升其价值,不管是在何种处境下,有些事情人就是不能做。
这些道德的禁止告示板保护着我们的人类尊严,也防止我们的利益或生命因为公共利益而被牺牲。
效益论重要的代表人物是两位英格兰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 年--1832 年)和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 年--1873年),延续这个思考路线,且目前仍然在世的最著名支持者是澳洲哲学家辛格(peter singer, 1946年一)。而位于另一端的义务论哲学家里,最重要的是康德(kant, 1724年--1804年),来自德国柯尼斯堡(konigsberg)的启蒙大师,也是声名狼藉的「定言令式」
(kategorischen imperativs)的创造者。
既然在伦理学的领域里不可能绕过康德,我们应该简短地谈-下他的理论。
根据康德的想法,如果行为源自于善的意愿,也就是行为的背后有善良的企图,那么该行为就是善的。
可是,怎样的企图算是善的呢?康德的答案简单到让人不可置信:如果我希望所有人都根据这个企图来行事,那么此企图就是善的。康德认为,我们的行为基本原则,他称之为「信条」
(maximen),必须是可普遍化的。我有一个行为基本原则,如果我能希望所有其他人都依照此行为行事,那么这个基本原则就是好的。为什么我们不应该把垃圾倒在街上、不应该违背做过的承诺、不应该欺骗我们的朋友?因为我们无法认真地希望所有人都这么做,这就是康德著名的定言令式。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定言令式就是「请只按照那些你愿意成为普遍法则的信条而行事」。这个要求是断然截然的,不带假设性的,无须先决条件就能成立;每一个人都应该在任何时候与任何地方依循这个要求,不论他当时有怎样的私人利益与目标。
根据康德的理论,要测验我们行事原则的道德质量,一个很好的判断准则就是,这个原则是否可以普遍化。此外,在我们对道德正确的日常理解中,就已经蕴藏了可普遍化与公正不阿的理念。只要想一下从前家里长辈常说的话就好:每当我们又做了什么糟糕的事,他们就会说:「你想想,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那不就天下大乱了!」这就是康德的伦理学根本的理念。
但是要注意:定言令式跟那句著名的黄金守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是同一回事,也不是这个守则的正面表达版本「你愿意别人怎么对待你,就请你那样对待别人」。因为针对各种利益不同的人,这守则要求的行为也不同。相反地,定言令式对每个人的要求都一样一被虐待狂依照黄金守则会变成虐待狂,但是依照定言令式他却不会改变。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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