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改革的试点在汴州与京畿数县悄然铺开,如同在平静的池塘投入一块试水的石头,激起的涟漪尚在可控的范围之內。而与此同时,另一项更为基础、影响更为深远,且与均田、科举、税制等各项新政皆息息相关的根本性工程——全面修撰帝国法典,也在陈星的强力推动下,正式提上了最高议事日程,並迅速成为朝堂新的焦点。

星启立国之前,陈星在星公国时期颁布的《星律》,犹如战时及治理一隅的“临时约法”与“基本准则”,条文相对简略,侧重於军纪、治安、赋役及一些基本民事、刑事原则,虽在北地试行有效,但面对如今统御万里、人口亿万、情况错综复杂的庞大帝国,显然已不足以覆盖方方面面,更难以承载“垂范后世、定鼎纲常”的使命。

启明元年,六月十五,朔日大朝会。

经歷了前番均田、科举、税改的连番激辩,今日的朝堂气氛似乎沉淀了许多,但一种更为凝重的期待感瀰漫在空气中。百官皆知,今日议题,关乎帝国运行的“规矩”本身。

陈星端坐御座,没有过多铺垫,直接切入主题:“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朕在星公国时所颁《星律》,乃战时权宜、治地简法。今帝国新立,疆域广阔,事务繁杂,旧律疏阔,难应时需。更兼均田、科举、税制诸新法渐次推行,若无一部体系完备、宽严相济、能与之配套衔接的根本法典以为依据,则政令易生歧义,司法难免偏颇,吏民无所適从。”

他的目光扫过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御史大夫等司法系统的重臣,也掠过贾文等阁臣:“故,朕决意,以《星律》为基干,博採前朝律令精华,斟酌当今时宜,损益古今,修撰一部属於我星启帝国的统一法典!暂定名——《启明治典》!”

“《启明治典》……”殿中响起一片低低的咀嚼声。以年號命名法典,寓意深远,彰显此典將奠定启明一朝,乃至后世之法治根基。

刑部尚书作为主管司法行政的最高官员,当即出列,神情激动中带著凝重:“陛下圣明!修撰法典,乃固国之本,安民之要!臣掌刑名,深知律令不一、条文疏漏、旧例相悖之苦。若能集眾智,修成一部体系严整、情理法兼顾之新典,实乃社稷之福,万民之幸!臣请旨,愿率刑部同僚,竭尽全力,襄赞此盛事!”

大理寺卿也紧隨其后:“陛下,大理寺掌天下刑狱覆审,於律条適用、案例积累,颇有心得。新典修撰,臣等亦当尽心竭力,提供案牘支持与实务见解。”

然而,修撰法典绝非简单整合旧文。其背后,是不同法律思想、价值观念乃至政治立场的碰撞。

一位出身经学世家、现任礼部侍郎的老臣出列,手持笏板,声音洪亮却带著不容置疑的传统立场:“陛下!修撰法典,事关重大。臣以为,律法之根,在於礼教。三纲五常,人伦大防,乃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新典之撰,当以礼入律,以律护礼。凡悖逆人伦、乖违礼教之行,当为律条所严禁,刑罚所重惩!如此,方能正人心,厚风俗,使天下知所趋避,此乃根本!”

这是典型的“礼法合一”、“出礼入刑”的儒家正统法律观,强调法律的道德教化功能,维护宗法等级秩序。

另一位较为务实、曾在地方任过司法佐官的御史中丞则提出了不同看法:“侍郎大人所言固是根本。然律法之用,贵在公平、明確、可操作。若过多掺杂道德伦常之抽象標准,恐使司法官吏自由裁量权过大,同罪异罚,滋长枉法徇私之弊。且今均田、科举等新政,皆在破旧立新,若律法仍过於强调旧有尊卑贵贱之序,恐与新政精神扞格,反生窒碍。臣以为,新典当明確各类罪行构成要件、量刑標准、诉讼程序,使『吏不容奸,民知所避』。”

这是偏向法家“刑无等级”、“一断於法”的实用主义法律观,强调法律的规范性与平等性。

还有官员从技术层面提出:“前朝《唐律疏议》,体系完备,註疏精详,可为重要参考。然时移世易,其中部分条款已不合时宜,如关於奴婢、部曲的律条,与陛下『抑兼併、重民生』之旨或有衝突。且商业贸易、海外往来等新生事物,旧律多无涉及,需创新增补。”

朝堂之上,关於新法典应以何为指导原则、应侧重何种功能、应如何对待前朝律典的爭论,迅速展开。这不仅仅是法律技术的討论,更是帝国未来价值取向与治理模式的预演。

陈星静静听著,待主要意见基本表达后,才缓缓开口:“眾卿所议,皆有道理。修撰《启明治典》,非为復古,亦非凭空造作。朕以为,当循以下原则——”

他竖起手指:“其一,承续华夏法系之精粹。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维护基本人伦秩序,此乃我华夏法治之特色,不可轻废。然,『礼』之內容,当予审慎甄別,剔除其中过於僵化、不合时宜、阻碍生民发展之糟粕。”

“其二,立足星启新朝之现实。法典须为新政保驾护航。均田令中关於土地產权、交易之规定;科举制中关於科场舞弊、官吏銓选之律条;新税制中关於纳税义务、惩处偷漏之细则……皆需在新典中明確体现,使之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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